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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商品交易所 柑橘类商品实货购销业务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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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12-17    来源:   浏览次数: 229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天府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柑橘类商品实货购销业务活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交易所上市的柑橘类商品实货购销业务活动。交易所、采购(销售)方、指定交割地点、指定结算银行、指定检验机构以及相关人员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上市商品和交易时间

 第三条   交易所上市的柑橘类商品须符合天府商品交易所柑橘类商品质量标准规定。

具体商品参数详见交易所网站公布的《柑橘类商品实货购销参数表》。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柑橘类商品参数,并予以公告。

第四条   柑橘类商品交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详细交易时间见《柑橘类商品实货购销参数表》。

 

第三章 柑橘类商品实货购销业务交易管理

 第五条   柑橘类商品实货购销采用挂牌方式交易,分为挂牌应价交易和挂牌议价交易。挂牌交易是采购(销售)方挂牌后,符合资格的采购(销售)方摘牌成交的业务活动。

挂牌是指采购(销售)方在交易所交易平台发布需要采购(销售)柑橘类商品的名称、规格、交割仓库、价格、数量等信息。

应价是指采购(销售)方通过交易所交易平台对挂牌商品价格作出的接受应允。

议价是购销双方通过交易所交易平台对挂牌商品价格相互协商的业务过程。

 第六条   柑橘类商品实货购销挂牌交易流程:

(一)挂牌

符合资格的采购(销售)方按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将其准备采购(销售)的,符合规定的柑橘类商品信息通过交易平台发布,该信息作为其交易指令下达至交易平台后完成挂牌。

挂牌后,挂牌方有权修改未成交部分挂牌指令的价格或撤销未成交部分的挂牌指令,当日闭市后未成交部分的挂牌指令自动撤销。

(二)应价成交和议价成交

摘牌方查询挂牌信息后,可以选择应价成交或议价成交。

应价成交是指摘牌方查询挂牌信息,确定交易商品并认可挂牌价格、输入交易数量后作为摘牌指令下达至交易平台后完成应价,应价后交易平台自动成交形成柑橘类商品实货购销合同完成交易。

议价成交是指摘牌方查询挂牌商品的价格信息,通过交易平台将自己可接受的价格回复给挂牌方最后协商出双方接受的价格然后发出摘牌指令下达至交易平台,形成柑橘类商品实货购销合同完成交易。

摘牌方发出的摘牌指令应包括摘牌数量、价格、购销方向及交货日期等信息。

(三)交割

柑橘类商品实货购销合同形成后,合同不可变更、不可撤销、不可转让,成交当日进入交割环节。

 第七条  柑橘类商品实货购销实行全款全货制度。销售方挂牌销售柑橘类商品须有挂牌数量的柑橘类商品实货,采购方在采购时须交纳全额货款。

 第八条  柑橘类商品实货购销须以交易所规定的最小购销单位整数倍进行。最小购销单位见《柑橘类商品实货购销参数表》。

第九条  采购(销售)方参与柑橘类商品实货购销活动应按交易所规定交纳手续费。手续费标准见《柑橘类商品实货购销参数表》。

 

第四章  结算和结算管理

 第十条  柑橘类商品实货购销业务采用每笔结算制度。

 第十一条  交易所为购销双方提供货款结算服务。柑橘类商品交割货款的结算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方式。

 第十二条  柑橘类商品实货购销合同形成后,根据合同约定的交割时间,销售方按照合同成交价和交割数量计算出的金额收取货款;采购方按照合同成交价和交割数量计算出的金额支付货款。

 第十三条  交割完成后,发票的开具按国家税收政策执行。

 

第五章  交收方式和交收管理

第十四条  柑橘类商品实货商品交割方式分为仓单交割、协议交割。

(一)仓单交割是指卖方提交指定交割仓库《注册仓单》,买方在指定交割仓库验收《注册仓单》项下货物,买卖双方完成货物交收并通过交易平台结算货款的交割方式。

(二)协议交割是指买卖双方在成交后,自行协商货物交收、货款支付等事项,经交易所批准后自行完成货物交收和货款结算的交割方式。

第十五条  买卖双方可在交割时选择以仓单交割或协议交割方式完成交割。协议交割须买卖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并经交易所批准,未协商一致或未被批准的按仓单交割方式进行交割。

第十六条  卖方选择交割方式为仓单交割的,交货地点必须是交易所认证的指定交割仓库,并完成商品入库和取得《注册仓单》。交割商品入库,仓单开具和仓单注册按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注册仓单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仓单交割流程:

(一)交易合同进入交割期,买方作付款操作,在当日内支付全额货款并申请货物交收;买方申请交收后,卖方作配货操作,选择交货方式为仓单交货,并3个工作日内提交全额《注册仓单》。买方超期未支付货款或卖方超期未提交《注册仓单》的视为违约;

(二)买方在交易平台申请提货,交易所审核买方提货申请及提货方式、指定提货人等相关信息,交易所为买方开具《提货单》,并推送提货手续到指定交割仓库,通知仓库作好出库准备;

(三)买方取得《提货单》后,可选择自提或代运。选择自提的,须由指定提货人在3个工作日内,凭《提货单》及提货人、提货车辆相关证件,到指定交割仓库验收货物,并办理提货或转存手续。指定交割仓库经审核无误后,为买方办理提货或原库转存;选择代运的,须填写收货物流信息,指定交割仓库按照收货信息为买方办理发货事宜。

(四)若买方对货物数量、质量无异议,须在3个工作日内在交易平台确认收货。如有异议须3个工作日内提交异议申请。买方超期未确认收货或未提出异议,均视为买方已收货无误;

(五)买方确认收货后,卖方在交易平台确认收款,如有异议须提交异议申请。卖方确认收款后,交易所为买卖双方办理相应的交易资金结算;

(六) 如须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卖方收到货款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开具发票给买方,并在交易平台作开票操作。买方收到发票后,须在交易平台确认已收到发票,如有异议须提交异议申请。买方自收取发票(当面交付的,以签字接收为准;邮寄的,以邮件签收为准)后5个工作日未确认收票或未提出异议的,均视为买方已收到符合要求的发票;

(七)买方确认收取发票后,交易所为买卖双方办理相应的交易资金结算。

第十八条  协议交割流程:

(一)交易合同进入交割期,买卖双方交易商共同向交易所申请办理协议交割;

(二)交易所受理协议交割申请,经确认审核后,通知买卖双方自行办理交割;

(三)买卖双方自行办理货物交收、货款结算和发票开具等事项。

第十九条  仓单交割过程中若买方交易商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须在交易平台提交异议申请(若交割商品数量较大时,买方可向交易所申请延长提交异议的期限)。买方按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须在提出异议之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检验机构的检验时间,不计算在内)向交易所提交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交易所以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作为判定商品是否符合要求的依据。买方逾期未提交检验报告的,视为对该批交割商品质量无异议。

第二十条  协议交割发生数量、质量、发票等异议的,由买卖双方自行处理和承担责任。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交易所制定和实行风险管理措施,控制交易风险。

第二十二条  柑橘类商品实货购销业务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包括:

(一)全款全货制度。购销双方应按照交易所规定交纳全额货款或《注册仓单》,作为其履行合同而做出的担保承诺。

(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电话或约见方式实施谈话提醒、对部分或者全部采购(销售)方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警示和化解风险,维护购销双方合法权益。风险警示措施,不得作为对具体价格走势的暗示或者干涉。

(三)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发布其它风险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为保障交易安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措施:

(一)暂停个别采购(销售)方部分或全部柑橘类商品挂牌交易。

(二)交易所认为应采取的其它措施。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